人身关系(Personal 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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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的关系总和,即自然人基于相互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相互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利益是人身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是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分关系。指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 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合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身可分解为“人”和“身”两个要素。所谓的“人”,包括人格关系和人格权关系,前者是关于赋予主体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后者是关于与有权利能力之人不可分离的法益的规定。所谓的“身”,包括4类身份关系;其一,传统的亲属关系;其二,从苏联开始引入民法典的知识产权中的身份关系;其三,以消费者身份为代表的亲属法外的身份关系;其四,失权者的身份关系,例如,《绿色民法典草案》参照中国既有民事立法作出的关于破产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3年内,丧失从事企业活动的行为能力的规定。不道德经营活动的从事者,受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正式抄没的,在从此以后的5年内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的规定。此间的“身份”,是作为法律能力理解的主体的“人格”的减等状态。
中国绝大部分民法学者对人身关系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主要国家学界对此种关系的理解,前者把这种关系理解为人格权关系、亲属关系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关系,后者将之理解为关于主体的法律能力的规定、人格权关系和亲属关系,后一种理解的外延远远大于前一种理解的。中国在对人身关系的理解上对主体资格问题的遗漏导致了这种关系的重要性的降低,从而导致了其在立法相关条文中位置的后置。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我国民法中,它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