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Citizen supervision)
目录 |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施法律的一种监督。虽然公民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后果,但是这种监督却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的注意,从而带动强制性监督手段的运行。公民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这是公民监督最基本的特点。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管理国家一切事务的权力。由于作为监督主体的我国公民人数多、分布广,这就决定了公民监督的广泛性。公民监督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其监督的内容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及各个方面。因此,公民监督无所不在,无所不包。
主要表现在:第一,公民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的基础。公民在通过检举、控告、上访等形式实施监督时,既体现了公民监督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同时又将自身的监督融进了其他监督之中,使之成为其他监督的基础。如果离开了公民监督,其他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它是专门机关的监督和各系统自上而下监督的基础。我国监督体系中各项监督,只有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各自发挥其优势,才能取得满意效果。然而,公民监督是其他监督无法替代的。否则,自上而下的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也会变成空中楼阁。
正是公民的监督和源源不断的举报,使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公民监督所起到的震慑作用是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比拟的。
公民是社会实践的直接承担者,是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他们或者是正确方针、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或者是错误方针、政策的直接受害者。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都会给公民留下最直接的印象。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好坏有直接的感受,因此,公民的监督最直接、最真实,也最易取得成效。
地位即位置,公民监督的地位就是公民监督在社会政治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公民监督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表现。
1、公民监督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公民监督是保证现代国家正常运转的关键环节;
国家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这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结论。在我国,就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而言,公民监督的作用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公民监督,是党的群众路线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
2、实行公民监督,是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公仆职责的必然要求;
3、实行公民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措施;
4、实行公民监督,是推进依法治国,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强大动力;
5、实行公民监督,也有助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访监督是公民通过写信、访问等形式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它与信访制度、信访工作密切相关。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信访者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根本保障,信访者必须从事实出发真实地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不能以信访为名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更不能冲击机关和影响公务。
举报监督是公民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公民根据发现和了解的情况,采取举报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它有利于及时揭露公职人员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污腐化、挪用公款、损公肥私、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以确保为政清廉、廉洁奉公。中国公民有权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举报制度是对这一权利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举报人大多是发现和了解公职人员违法乱纪事实的公民。举报人有产生一定的行政、法律后果的要求。举报的方法主要有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和委托他人举报等。
控申监督是控告监督和申诉监督的简称。它指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向有关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控告违法者,申诉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要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刑法》第146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进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控申监督作为一种公民监督形式,在我国是由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的。
批评和建议是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意见的行为。它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方面,相对于信访和举报,它较为平和,也较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