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险(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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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产品责任险的标的是产品责任,因此,该险的投保人应当是与产品有着密切关系,可能因发生产品事故而负责的人,在我国即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保险最早产生于英国,主要承保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如饮料、食品、药品等,后随着社会产品种类的逐渐增加,产品责任险的范围也迅速增加。
1.责任范围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两项:
(1)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
2.除外责任
产品责任险的除外责任,除了前述责任保险的一般除外责任外,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3)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4)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5)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6)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7)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8)保险产品造成的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9)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产品责任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长尾巴”责任
通常,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属于“长尾巴”的责任。30年前签发的保单,包括许多由于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潜在伤害的“长尾巴”索赔至今还在发生。“长尾巴”责任困扰保险人的是无法精确预测最终的赔偿金额,从而影响保险定价的准确性。由于保险人无法预见被保险人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而这些无法预见的索赔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提出,到那时,法律环境的变迁和通货膨胀都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提高,从而可能导致当初制定的保费不能满足现在的赔偿,因此容易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严格责任
被保险人在销售、生产和分发的产品中,如存在违反保证、疏忽、侵权和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产品责任。而当今,大多数产品责任诉讼都以严格侵权责任为基础,因此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严格责任关注的是产品本身以及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举证责任在被告方。即使是厂家在生产时已克尽谨慎之责,但是,如果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法庭仍将判厂家承担责任。
3.赔付以各国法律为依据,赔付差异较大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以各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不同地区的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同,决定了不同地区产品责任险的赔付情况也各异。当前,从赔付的案件和数量上看,最大的是美国,其次是西欧国家和日本。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有200多家保险公司由于该险种经营不善而倒闭;90年代末,由于石棉而引发的责任索赔,使全球承保美国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到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普遍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