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事前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一旦做出,立即会使当事人陷入危难的,必须举行事前听证。如终止福利津贴,当事人由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必将影响其生计。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事前听证。
事前听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保证行政决定合法公正性。从而提高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是正式的事前听证。
这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
其一,行政决定做出后可能使当事人立即陷入危险;
其二,虽无即时的危险但执行这个决定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事前听证。
1、在作出不利于特定个人的权利或利益的行为或采取不利于特定个人的权利或利益的措施之前,行政机关有义务邀请利害关系人就相关事项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发表意见。
2、听证的邀请以书面方式发出,载明听证的地点、时间、拟作出的行为或采取的措施的内容。邀请应当在不迟于听证之日的5日前送达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获知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遵循前述程序和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定了行政决定的正当性。措施应当白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之日起合理期限内采取。
3、如果为了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即时采取不利措施的,可以不邀请利害关系人进行事前听证。如果紧急情形发生变更,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15日内邀请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并作出新的可行的决定。如果期限届满行政机关没有作出任何行为的,措施停止适用,且依法不再作出进一步行为。
4、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有关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利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