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验资
事业单位验资是指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设立登记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前由注册会计师对其开办资金时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即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事业单对其开办资金时行审验,并出具验资证明。
事业单位设立验资一般应提供如下资料:
- 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批准文件;
- 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章程;
- 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
-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移交与验收证明,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 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关的批准文件;
- 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等作价依据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包括房地产证、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等;
- 出资者对其出资责任,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及出资财产未设定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证明投入货币资金的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单证上填写的收款单位为批准机关批准的被审验单位全称,不能简化;款项来源或用途栏内注明投资款,缴款部门注明出资人,出资人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出资人之间不能代交,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填写要工整,严禁涂改,时间及银行经办人印 章齐全清楚,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