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健康保险(Private Health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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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健康保险是指以单个自然人为投保对象的健康保险。个人健康保险是相对于团体健康保险而言的。个人健康保险与团体健康保险是基于承保对象进行划分的结果。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能得到团体健康保险的保障,在他们的经济条件能够承担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个人健康保险是解决健康保障问题的手段之一。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常为同一人。投保人对健康保险保单中包含的一些条款,如保险金额水平和续保规定,有一定的选择权。保险人一般根据投保人的选择计算或调整保险费。个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1]
(1)续保条款。该条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人有权拒绝续保,或有权解除健康保险单的环境因素或条件;二是保险人有增加健康保险单的保险费的权利。
(2)宽限期条款。即规定一定时间的期限,投保人未按期缴保险费的,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意义,若期满仍未缴费,保险合同失效。
(3)复效条款。指投保人由于未缴费而造成保单效力中止的一段时间内,有权申请并与保险人达成复效协议,从而恢复保险单效力。
(4)等待期、观察期或事先存在条件条款。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单责任。事先存在的条件在个人健康险中通常被定义为发生的伤残或者第一次出现的疾病,或者健康保险单签约前并未在保单中予以披露的事件等。如果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披露的条件不予排除,那么这个条件将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5)不可抗辩条款。即在保单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不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6)索赔条款。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的发生并提出索赔要求,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损失证明等。保险公司在收到损失证明后,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保险人进行损失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