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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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1]。这是一种主要负担老年人的专业护理、家庭护理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费用支出的新型健康保险产品。
典型长期看护保单要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下述五项活动之两项即可:吃;沐浴;穿衣;如厕;移动。除此之外,患有老年痴呆等认知能力障碍的人通常需要长期护理,但他们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为解决这一矛盾,目前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已将老年痴呆和阿基米得病及其它精神疾患包括在内。[1]
20世纪70年代,该险种起源于美国,随后进入法、德、英、爱尔兰等欧洲国家和南非,在亚洲,日本于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障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引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要求40岁以上的人都要参加新的长期护理方案[2]。
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仅有少数保险公司开设这一险种[2]。
与其他保险产品相比,长期护理保险侧重于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有着显著的产品特点。从保障范围看,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产品类型主要有日额津贴、费用补偿、服务提供等单一或相互交叉的形式,给付期限有一年、数年、终身等几种不同的选择,同时也规定有20天、30天、60天、90天、100天或者说80天等多种免责期。免责期愈长,保费愈低。
长期护理保险一般都有保费豁免保障,在缴费期间,被保险人一经确定需要“长期护理”,保险公司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此外,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是保证续保的,有一些甚至保证终身续保,保险公司不得在保单更新时针对个人提高保险费率。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通常为平准式,也有每年或每一期间固定上调保费者,其年缴保费因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和其它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区别。一般都有豁免保费保障,即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90或180天起免缴保费。
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赔一般基于两种标准:一是健康标准;二是失能标准。
1、有专业医生提供的医疗必要性证明。
2、接受了3天以上的住院治疗,并仍有必要继续接受护理等条件;在失能标准下,可通过日常活动能力损失、认知能力损失、特定疾病(阿尔茨海莫氏症、早老性痴呆、帕金森氏症等)等判定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