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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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条款是指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合同义务,保险人同意使保险合同恢复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约定。依照保险惯例,投保人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保险费时,应采用催告程序,经过了宽限期以后没有缴费,则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违约而其效力中止。保险人在中止期间不再承担赔付责任,直到投保人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止。[1]
应注意的是,复效与重新投保不同。人身保险合同停效后,被保险人要想重新获得保险保障,有两条途径:一是申请复效,二是重新投保,比较二者各有适用情形。复效时保险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停效期间连续计算在保险期间内,要补交停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否则不能获得此期间的保障。重新投保是投保人终止原合同——退保后,与保险人重新订立新的人身保险合同。重新投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保险费,保费必然高于原合同,但保险期间从新订约时开始。[2]
保单失效的原因很多,而复效条款是以因欠交保费引起的失效为前提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失效不适合本条款。在复效期内,投保人申请复效需完成以下工作:必须递交复效申请书;提交令保险人满意的可保证明(包括健康证明);补交逾期未交的保费及利息;偿还保单其他债务(如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或者使保单债务重新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提供的可保证明不仅要说明被保险人复效期间身体健康情况,还须对被保险人的职业危险水平、生活环境、财力状况以及有无民事纠纷或犯罪等问题加以说明。[3]
复效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1)合同恢复效力的期限为2年,最长一般不超过3年。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就是说,投保人在合同中止之日起的2年内,都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恢复合同效力的申请;
(2)是否接受复效。保险人有权作出选择,法律并不要求保险人必须接受。在实际业务中,只要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没有理由拒绝;
(3)复效应该有书面申请,告知已具备了恢复合同效力的一切条件,要求保险人考虑解除中止状态问题。这里的“条件”应该是已补交了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而且有良好的身体状态。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