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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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个人身体健康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意外伤害险的基本险种,大多数特种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此演变而来的,它是我国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最主要险种。其特点是:保险费相当低廉;保障高;保险费率分档次,可以按职业或工种变化转嫁风险。形式上多为卡式,展业方式一般作为个人寿险的补充或采取兼业代理方式。
(一)保险条件
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均可投保。
(二)保险责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
1.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除外责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2)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5)被保险人因身患疾病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保险费是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一般普通工种每人每千元保额每年保险费为1.8元。其他职业的相应保险费率详见各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职业分类表》。
(五)保险期限
1.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没有统一的保险条款,是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因此,在投保条件、保险责任、保险费等方面有所不同。
2.条款中一般会列明被保险人在从事某些职业的工作期间造成的意外属于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