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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技术改造贷款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带有专门用途的贷款项目、计划所发放的贷款。
(1)轻工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2)纺织工业专项技木改造贷款;
(3)特种机械工业专项技木改造贷款;
(4)冶金工业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5)铁道企业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6)—交通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7)其他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8)节能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内贸易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行业所属及相关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在中国境内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企业。
2.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经有权机关批准纳人国家行业规划,并列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3.建设和生产条件具备,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4.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以上。项目的土建投资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投产后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落实,需要进口设备原材料的项目要有外汇来源。
5.能按期还本付息。有经有权部门认可的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担保单位和抵押物。
7.申请中、长期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已经完成了开工前准备工作,有关材料、批文齐全,领取了建设许可证。
1、企业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文件。
5.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给企业的贷款证。
6.引进项目的考察报告和有关文件。
7.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经有关部门批珍
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在开户银行存人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8.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