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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拨款也称一般性拨款,是指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拨款。由于这种拨款的资金使用效率低,已于1986年被废止。
无条件拨款可以是一笔固定的款项,但也可能取决于拨款接受者的行为,比如说根据拨款接受者自有收入的情况给予拨款额。在这里把拨款额的多少取决于接受者收入努力程度的拨款称之为努力相关性拨款。在现实中,收入努力通常由税收努力来表示。当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很高时,税收努力是可以反映收入努力情况的。但是,当其他收人的比重也相当大时,仅有税收努力这个指标就不足以全面反映收人努力的情况,必须考虑其他的收入努力因素。不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税收收人。在有多种税收的情况下,税收努力可以用全部税收收入与人均收入的比例来表示,当然也可以采用分税种衡量税收努力,但这种方法会鼓励地方把税收重点放在税基最小的税种上,因为这样可以使地方在既定的总税收收入下最大限度地获得拨款额。由此造成的后果会使一种税收的税率在各地有很大的差别,从而刺激生产要素在各地间无效或低效流动。在努力相关性拨款计划中,一个地方政府获得拨款额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政府的税收努力的程度。
这就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拨款者究竟要拿出多少数额的拨款以及拨款总额何时才能最后确定。对接受拨款的政府来说,它希望在确定自己税率的同时就知道自己所能得到的拨款额。但是,对想要保证某个拨款总额的拨款政府来说,只有在知道了全部受补地方的税率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有关的参数。如果受补政府必须在拨款政府确定参数前确定税率,也就是说在知道自己获得多少拨款收入前确定税率的话,就会使受补政府在估算自己的收入上增添不确定的因素。相反,如果拨款政府对参数的确定先于受补政府的税率的确定,拨款政府就无法准确地确定自己总的拨款支出。一种消除不确定性的办法是允许存在某种滞后,即拨款参数根据上一年的税率来确定。但这种办法带来的一个问题是,改变税率的地方要等一年以后才能得到合适的拨款额,这在那些政策变化频繁的国家里会产生一些令人担心的不利后果。另一种方法可称为反复法,它要求下级政府在根据拨款参数估算出的数值的基础上预测其税率,拨款者以此来估算总的拨款额。这种估算值当然不可能与意愿的总拨款额相等,这就要对参数进行调整并要求下级政府对税率进行修正。这个过程一直要进行到拨款政府得到某些合理的参数值为止,这些参数值能使各级政府在其预测的税率下的拨款总额正好和意愿的总拨款额相等。但是,找到一组理想的参数并最终预测税率,是一项既费事又费神的事情。努力相关性拨款的最大特点是,拨款额的多少取决于受补政府的收入或税收努力程度。但是,在现实中,拨款政府在实施努力相关性拨款时,总是希望在受补政府确定其税率后再确定最后的拨款额。这种安排的后果之一是受补政府无法在其确定税率的时候知道其全部的收人水平,从而降低了地方政府对其总收入的可测性,这对拨款收入占财政收入很大比例的地方很不利。后果之二是,当某地改变税收努力时,其收入的变化没有拨款方案所显示的那么大。假定拨款政府希望受补政府全部的税收和拨款收人与其税收努力成比例;再假定只有A、B和C三个地区,这三个地区有一样多的人口,所做的税收努力也一样,其他各方面的条件也均一样。因此,三个地区都得到同样的拨款额,比如40万元。
如果A地区考虑提高其税收努力一倍,那么它将期望其拨款收入增加到80万元,比B和C地区增加一倍。但是,如果拨款政府把拨款额维持在原来的120万元,它要支付A地区的拨款额为B和C地区的两倍的话,A地区只能拿到60万元,B和C地区分别拿到30万元。收入确实与努力程度成比例,但关键是对A地区来说,它的税收努力提高一倍,拨款只增加50%。如果受补的地区越多,对A地区来说就越有利。比如,A、B、C、D四个各方面条件都一样的地区,所做的税收努力也一样,各获得40万元的拨款。如果A地区提高税收努力一倍,它获得的拨款将是其他地区的两倍。如果总的拨款额仍旧保持在160万元,A地区得到64万元,而其他三个地区各得到32万元。这样的话,A地区增加税收努力一倍,其拨款额收入提高了60%。总而言之,在现实中,为了保证拨款额与拨款政府预先确定的数额相等,努力相关性拨款的公式通常是在各受补政府确定其税率之后才确定的。但这种保证拨款政府支付拨款额的确定性是以受补政府对其获得拨款的不确定性为代价的。如果倒过来也许更可取些,即拨款公式在各受补政府确定其税率之前就定下来。拨款政府某一年实际支付的拨款额也许高于或低于它所希望的,但拨款政府可以通过逐年对公式的调整,以便在一定的年限内,缩小实际拨款额与意愿拨款额之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