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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三) 审计时间;
(四)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六)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