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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首次生效时间 2003年6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2003年4月12日
修订历史
  • 2003年4月12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
同时废止
本法规于2014年1月1日废止
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以下目的:

  (一) 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

  (二) 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 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 维护组织利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三章 协调的方法及内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外部审计为本组织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

  (二) 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 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 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质量,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相互交流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准则目录(2003年修订)[编辑]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
第2号-审计通知书第3号-审计证据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
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第7号-审计报告第8号-后续审计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
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第11号-结果沟通第12号-遵循性审计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第15号-分析性复核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18号-审计抽样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第20号-人际关系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第25号-经济性审计
第26号-效果性审计第27号-效率性审计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第29号―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