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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保证遵循性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遵循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组织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并作出相应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组织管理层负责确定、制定并执行遵循性标准。为保障遵循性标准的执行,组织管理层应建立适当、合法、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查、评价组织执行有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 遵循性审计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做好遵循性审计中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遵循性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规的遵循情况;
(二)行业、部门政策的遵循情况;
(三)组织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的遵循情况;
(五)组织所定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循情况;
(六)组织签定的各类合同的遵循情况;
(七)其它标准的遵循情况。
第九条 在确定审计目标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向以下方面询问相关遵循性标准:
(一)组织经营、财务等相关方面负责人;
(二)组织的法律顾问;
(三)投资人、合同方;
(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机构;
(五)外部审计人员;
(六)其他。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遵循性审计时,应当充分关注组织的以下情况: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二)重要的法律诉讼;
(三)异常的交易或事项;
(五)信息严重失真或资料不完整;
(六)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或相关内部控制无效;
(七)其他可能导致违反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在评价遵循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时,若相关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国家制定的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处理;
(二)行业、部门的政策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构进行裁决和解释;
(三)组织内部的计划、预算、程序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准制定者的管理层次由高至低进行取舍;
(四)涉及合同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当有证据表明组织可能存在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或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发生时,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事实告知适当管理层。
第十四条 遵循性审计情况和结果必须反映在审计报告中。对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审查结果,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