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很有意思的问题。有许多朋友都很好奇。
可能有朋友会问,你有这方面的实际经验吗?我扪心自问,感到自己虽然不是神探,但说这事儿还是有点资本的。因为:
一、我是一名老检察官,曾经多次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二、因为工作的缘故,我与公安机关的侦探们有密切的联系。如,一个铁哥们,他长期从事侦查工作,是省级刑侦专家,还兼任某刑警学院客座教授。我经常听到他讲经典的案例。
三、我过去也经常参加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也算是侦探中的一员吧。
如果抽象的讲侦查思路,未免太枯燥,大家也不喜欢。
我还是讲具体的案例。
前几天,我和被誉为“追逃能手”的一位交警朋友聊天。他讲了一个故事。
十几年前,我市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中巴车被撞,车毁人亡。肇事者驾车逃逸。过去,公路上很少有监控视频,即使有极少数的视频,清晰度也很低。有好多事故又没有目击证人,确实有一些肇事者逃逸后逍遥法外。这位交警反复勘验现场,发现公路两侧的护栏都有擦痕,被撞毁的中巴车是侧面受到撞击。他从几处痕迹判断出,肇事车辆原来是与中巴车同方向行驶的,而且是装载汽车之类的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调向,造成事故。圈定肇事车辆的车型及逃逸方向以后,剩下的排查工作就轻松多了。交警终于在外省的一个修理厂找到了那辆肇事车。
还有一次,一个重要机关的车辆被盗,我奉命提前介入公安侦查活动,参加了他们的研判讨论。公安人员勘验现场后,发现车库是被人用钥匙打开的,从而判断是有条件接触车库钥匙的人作案,这样就缩小了排查范围,又发现该单位辞退的一个原驾驶员有重大嫌疑,很快就在安徽省某市找到了车辆(被辞退的驾驶员正准备出售偷来的车辆)。
我们再讲一个杀人案。
十几年前,L县一名女干部在家中被人杀害,她是个老干部的女儿,丈夫是县委组织部的干部科长。案件影响很大。我那位铁哥们亲自上阵,勘验现场。现场很零乱,被人掩饰过了。作案现场是可以告诉人们许多信息的。侦查人员通过勘验和调查排除了情杀、奸杀、盗抢杀人的可能,最后确定是死者熟悉的人作案。她的丈夫成为最大的嫌疑人。县委领导听说干部科长有重大嫌疑,再三叮嘱办案人员要慎重,不要搞错了。刑侦专家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亲自找干部科长谈话,促使他交待了杀人的经过,他作案时的工具及溅血的衣服也被侦查人员提取了。
检察机关侦查案件有什么特点呢,公安是以事找人,检察机关是以人找事。
有一次,一个在押人员揭发一个县处级干部收受了他在外地的一套房产。我们办案人员到监狱提审了检举人,又到外地查到了房产的有关资料。发现房产被人又出售了。是谁出售的呢,又成了一个谜。
经过多方调查,确定了出售人就是受贿人。检察机关果断立案,采取了搜查等措施,在他家里的保险柜里也查到有关书证。此案铁证如山。
刑事案件的类型是形形式式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形形式式的。各个案件的侦破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从已知探索未知,有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过程。这里需要勇气,也需要智慧,也离不开科技,更重要的是扎扎实实的搜集足够可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