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新中国成立的时候并没有同时颁布《宪法》,代行《宪法》的是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确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也称临时《临时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正式通过的。
毛泽东主席亲自组织起草和修改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草案,1954年3月,500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分组展开讨论,共提出修改意见3900余条;接着是各大行政区、各省、市、自治区以及解放军8000多人讨论后,又提出修改意见5900余条。1954年6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修改意见。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社论号召开展广泛讨论。据一些亲历者的口述,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征集意见118万多条。所提建议“大至大政方针,小至标点符号”,几乎涉及到宪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本原则。内容除序言外,共4章106条,包括总纲、国家性质、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基本内容。
第一部《宪法》也被称为《五四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颁布,于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三次修改。现行宪法为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的1982年通过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