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新婚30天选择跳楼,母亲崩溃质问女婿,公公:我们才是受害者
现实中,男女基于各种因素最终也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是,最理想最成熟的婚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基于爱情的结合。有目的婚姻或许不会长久,采取欺骗方式取得的婚姻,法给予了否定评价,给予了另一方以法的救济。虽然《民法典》取消了“禁婚病”的规定,但是,却给予了另一方以撤销“婚前隐瞒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的权利。女儿新婚30天选择跳楼,母亲崩溃质问女婿,公公:我们才是受害者!
新婚女子跳楼致颅内大出血,母亲不依不饶的怀疑女婿
湘潭市中心医院里,一名新婚不久的女子躺在了重症监护室的病床上不省人事。因患者跳楼时不幸头部先着地,最终导致颅内大出血,开颅好几天了,女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病床边的女子母亲看着女儿这副模样,又生气又心痛,心痛躺在病床上不省人事的女儿,怀疑女儿的遭遇系女婿所为。母亲哭着说:“闺女,你快醒醒,你告诉我,是谁推你下楼的。边说着话,边激动地对着病床晃来晃去。由于悲伤过度,这名母亲晕倒在了病床前,医生发现情况后,连忙将其抬上了一旁的病床,并对她进行紧急抢救。
新婚夫妻小雅和小健
男子小健他和女子小雅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的,两人一见面,小健就被小雅的美貌所吸引。女儿新婚30天选择跳楼,母亲崩溃质问女婿,公公:我们才是受害者!
短短交往一个多月后,两人就在家人的催促下领了证,并计划过段时间再举行婚礼。但是,在领完证后,两人顺理成章地就住在了一起。在法律上也是正式的夫妻了,与是否举办婚礼没有关系,年轻人都懂得这方面的知识。
事后得知,两人的容貌并不般配,小健看上了小雅的容貌,而小雅及其家人则看上了小健的老实憨厚及较好的家庭条件。无论如何,各有所取的一对年轻人走到了一起,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本应各自根据自身的条件,共同经营和打造自己的小窝。可是,小雅的一跳却掀开这位美貌妻子小雅背后的诸多秘密。
小雅其人
两人住到一起不久,小健发现小雅一直在服用一种药物,出于好奇和对妻子的关怀,小健拿起药盒时发现,小雅服用的竟然是一种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对于黄小来说,是一次不小的打击。当小分场问起时,小雅却是矢口否认,而是说自己睡眠不好,药是安神用的。
而小健毕竟也是读过一些书的年轻人,感觉妻子小雅没有说实话,认为小雅患的是一种精神疾病:抑郁症。结合小雅服用的药物,及小雅的过激行为,小健越发在内心确认了自己的想法。
小雅的母亲却认为小健是在推卸责任,但是,女儿确实在小的时候犯过癫痫病,但是后来已经被治好了,否认女儿患精神疾病。
面对丈母娘的愤怒,小健心灰意冷地说:你看她的手机吧
早在小健认识小雅前,小雅与同村名收于飞的年轻人感情很好,这一切小雅的母亲都知道,考虑到女儿患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于飞家境不好,没有办法给予小雅更好的生活,而小健家庭条件好,经人介绍后,小雅的母亲感到十分满意,极力撮合了两人的婚姻。
小健跳楼没几天,小健独自在家越想越得,自己的几句争吵小健就跳楼,便打开了小健留在家里的手机。不看不要紧,一看着实将小健给吓着了。
小健聊天记录中,和一个男子说道:“我不喜欢小健,但是只要他对我好就行。”还说能看上黄健,完全是因为他家的条件比较好。男子还在说道:“感情是一辈子的事情,不能将就,不过还是要祝福你们。”
这一段聊天记录,也再次地伤透了小健的心,自己的真心却是换来了假意。小健立刻觉得,当初小雅嫁给他,目的并不单纯。
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小健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与小雅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从《民法典》规定来看,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只有三项,取消了原《婚姻法》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考虑到婚姻是男女基于爱情的结合,即使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另一方婚前知情,就意味着该方承诺婚后照顾女方,当然不应该禁止这样的婚姻,将“禁婚病”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是,一方隐瞒了自己有“禁婚病”的,法也给予了另一方以救济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小雅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婚前隐瞒了病史,因此,小健可请求法院撤销与小雅的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结语:婚姻是最容不得掺沙子的,如果小雅及其母亲没有隐瞒小雅的病情,小健或许愿意照顾小雅,这种情况下,小健知道小雅的身体状况会对妻子更加照顾,并积极帮妻子治疗,也不会导致小雅因病情所致跳楼自杀的发生;如果小雅能真心爱小健,不再亵渎与小健的感情,或许小健还会承担起照顾小雅的责任,可是,在这里只能是“如果”了。(责任编辑:卢其龙 CN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