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落实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形成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也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业内人士看来,近日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通过全流程监管,将进一步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条例》还表明对行业乱象零容忍的治理态度,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助于促使私募行业加快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好格局。
一方面,《条例》加强全流程监管,突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抓住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比如,《条例》以负面清单形式列举规定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关键主体的情形;禁止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突破人数限制,禁止公开宣传推介;强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并敦促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
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巴曙松认为,《条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多方面规范要求,并重点规范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环节,对核心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将有助于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管理团队与投资人的利益一致性,并有利于健全投资专业化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陈洁表示,《条例》从“主体-行为-责任”三个向度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全链条、全方位的规范优化。从主体层面看,主要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从行为层面看,私募基金活动基本实现监管全覆盖;从责任层面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职责、程序、工作要求、有权采取的措施以及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等事宜,为后续开展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提供了明确依据。
另一方面,《条例》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以及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等方面也作了系统规定。业内人士表示,《条例》制定注重规范监管与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并针对实践中的乱象适时适度作出监管回应,为未来私募基金的规范运营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在违法违规惩处力度方面,《条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存在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私募行业依据的主要监管规则是2014年发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了处罚要求,但罚款上限仅3万元,私募行业违法违规成本相对较低。
《条例》还明确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
巴曙松认为,《条例》着力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加大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有助于加强管理人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的竞争环境,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证监会可依照《条例》对私募基金进行严格管理,派出机构可依照授权履行职责,倒逼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更加规范运营。
此外,《条例》明确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
陈洁表示,针对近年来私募基金退出难、清算难等问题,《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退出机制的基本条件和运作程序,能够推动基金市场有进有出良性生态的形成,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