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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规定合同代位权?

问:民法典:如何规定合同代位权?

律师解答:

合同代位权的规定如下:1。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2、债权人债权到期前,债务人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到期或者未能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的相对人,要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3、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被保全、执行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五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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