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等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经查,该单位因存在未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4·10”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珠海市横琴新区“4·10”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第六点第七项的规定,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6月06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濠江路688号13栋502房,法定代表人为杨喜。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