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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第134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危险作业罪第134条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怎么担责?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

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三、高度危险作业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厂矿企业明知道违反有关规定,还强制从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厂矿企业不能为了经济利益不故员工的生命安全,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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