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女士病危住院,去世前想将自己价值千万的财产取出,将其中一块珍贵的手表带着下葬,遭到银行的拒绝。最终,唐女士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
唐女士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和亲人也相继去世。没有亲人的唐女士在事业上格外的努力,攒下不少的资产。
就当唐女士准备享受人生之时,一次身体不适去医院体检,查出了唐女士患有胰腺癌四期,唐女士知道这是因为年轻的时候过于拼命工作,不爱惜自己身体所致。
当得知救治的几率渺茫之时,唐女士并未被病魔所击垮,而是理性的交代自己的后事。
唐女士虽然没有亲人,但在交结了一帮好友,她在自己清醒时,找律师帮助自己拟定了一份遗嘱,内容如下:1、唐女士名下的房产和部分珠宝等物品,无条件捐赠给某公墓。2、部分财产分配给自己的好友。3、好友王先生作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现金和存款由王先生保管,负责支付唐女士的医药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遗产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人顺序继承。
唐女士虽然没有子女亲人,但却留下了书面遗嘱,按理来说应该按照书面遗嘱执行。
王先生拿着唐女士的委托书,就到银行准备取出保险柜的财产,特别是唐女士千叮万嘱的一块贵重的手表。
唐女士称,那块手表是她最喜欢的,她现在最大的梦想就是带着那块手表下葬。
原本以为事情是顺利进行,可王先生一到银行就碰了壁,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唐女士当初在租赁保险柜的时候,与银行签订的有协议,其中约定打开保险柜时,必须本人到场,然后由银行拿出钥匙,本人指纹认证才可以。如果本人去世,必须则由唐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带着公权力出具的有效证明才可以打开保险柜。
目前,唐女士的身体状况自然是不允许她到场,只能考虑第二种。王先生表示自己的唐女士的遗嘱执行人,有权代表唐女士打开保险箱。
银行拒绝了王先生,解释道:按照约定,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才可以打开,您只是遗嘱执行人,所以不能开启保险柜。
王先生无奈的返回医院,把情况告诉了唐女士。唐女士的律师提出,现在唐女士意识清楚,只要再写一份委托书,专门委托王先生取走保险箱的物品就可以了。
唐女士此时的手指已经十分无力,不过还是艰难的写了一份委托书。王先生拿着这份委托书,心想这下应该万无一失了,于是再次找到银行。
银行工作人员看完委托书后,再次拒绝王先生,给出的理由是:委托书没有公信力,没有法律效力,必须公证才行。
公证也需要复杂的手续,唐女士眼看撑不多久,她希望戴的手表得赶紧从保险柜拿出。
王先生向银行承诺,自己取出手表,他朝里面放置等价的现金进去,可银行依然是拒绝。
王先生无奈只能再次找到公证处,提交了相应的手续,希望公证处可以尽快办理。
就在等待公证书的第五天,唐女士的病情开始恶化,最终唐女士没有能够坚持下去,带着遗憾永远的离开了人世。至此,公证书还没有下来。
王先生为此事整整与银行沟通了3年,用尽一切办法想将唐女士的财产取出,可银行的态度十分明确,拒绝,拒绝,再拒绝!
王先生对银行的行为表示不满,直到2018年11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银行认为,王先生有侵占唐女士财产之嫌,唐女士非亲非故,为何巨额财产交给王先生保管和分配?再说,根据约定必须是唐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和受赠人才可以开启保险箱,王先生不符合条件。
王先生当庭拿出了那份遗嘱执行的委托书以及开启保险箱的委托书,予以质证。
银行则表示,这份委托书没有经过公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就在此时,法官收到一封检举信,信中提到王先生在唐女士离开后,私自将唐女士的一套名贵红木家具搬走。
好在王先生拿出一份赠与协议,上面白纸黑字的写着,红木家具是王先生赠与的。
银行见此,也软了下来。声称可以让王先生取出唐女士的财产,但王先生必须支付这三年的保管费用才能够取出里面的财物,且这三年来双方因纠纷产生的费用,都要由王先生来承担。
对此,王先生当然不愿意,他已经不再对银行抱有任何希望。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为合法的遗嘱执行人,他与唐女士签订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王先生有权处理唐女士的遗产。
此事也就此画了个句号,王先生为此事奔波了三年,总算有了个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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