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清洁公司员工刘某和杨某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同一路段卫生,二人按公司要求轮替各半天上班。一天,刘某与杨某私下协商换班,刘某骑电动车上班与轿车碰撞受伤,轿车司机负全责,社保局认定刘某属工伤。而公司认为,刘某私下换班违规,不应认定工伤,于是将社保局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二人私下协商替换班,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刘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家与单位之间,在合理上班路线上,且事故时间是正常上班时间,于是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来源:河南周口川汇区法院)
在劳动关系纠纷中,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高,“是否构成工伤”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焦点。结合《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等内容,“工伤”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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