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小龙虾每日分享第496期,欢迎关注!
难能可贵,妻子单位准备开始缴纳社保了,单位就有人咨询:“自己都50好几了,还有必要买吗?”
一、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有关单位也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许多人会说,法律上“应当”虽然无限接近于“必须”,但是不能等同于“必须”!
但是,关于社保在《劳动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注意,《劳动法》用了必须一词,而不是应当!
因此,社保是法定的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顺便科普下,我们经常说的五险一金指的是社会保险与公积金,公积金不属于社保,也不受《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管辖!
简单地说,目前公积金缴纳没有法定“必须”的规定,只是“应当”!
二、超过50岁有必要缴纳吗?
超过50岁是否需要缴纳,需要分情况看待!
如果是从事一线工作的50岁女性,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自然就不存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了!
如果员工超过了50岁,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实际上还是应该购买社保的!
因为即使是55岁退休的女性,即使只有5年缴纳年限,员工也可以在退休的时候,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缴纳社保!
当然,这样做唯一的不好就是需要选择延迟退休,逐年继续缴费,直到自己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退一步讲,也可以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达退休年龄后选择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可以一次性补缴的!
三、什么情况下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问题,国家已经明确,除非特殊原因,其他人无法进行一次性补缴!
各地的一次性补缴政策也是不应的,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以厦门为例:
补缴情形1:2000年6月30日前首次参保,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厦门户籍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
补缴情形2:2011年6月30日前首次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到龄后继续缴纳5年后可以一次性补缴至15年;
补缴情形3:本市户籍固定工身份人员,法定退休时可一次性补足10年实际缴费年限;
补缴情形4:本市户籍人员出境定居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人员,可一次性补足10年实际缴费年限!(比如视同缴费10年,实际缴费5年,可补缴5年实际缴费年限)
补缴情形5: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一次性补足15年。
今天的分享完毕,知道大家觉得是否有道理,或者说出你的意见与看法,欢迎留言、转发、收藏和点赞四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