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离婚要什么手续?
律师解答:
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手续如下: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二是受理申请。男女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三是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四、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过去了,从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双方都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起诉离婚手续: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二)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做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三)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根据庭审情况,调解应重新进行,调解不成后,即可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发出判决书。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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