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管辖地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将合同中涉及的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所在地的法院约定为解决纠纷的法院的,即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能违反本《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债权债务诉讼管辖地仅限于双发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合同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如下:
(1)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是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是不一致的情况,管辖法院为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管辖法院与公民提起的诉讼案件一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于在同一诉讼中被告有两个及以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其各个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因为合同纠纷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
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利、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根据相关规定,债权债务管辖,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有两个及以上的所在地,其各个住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管辖双方也可以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双方自行约定管辖法院,对于管辖地的确定很重要,去错管辖地,会造成起诉不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