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还是比较不太熟悉的,这类词语经常出现在建设工程合同当中。那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是
监理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双务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三控、两管、一协调”。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是一个内容涵盖了建筑工程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的通用文本。它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监理委托,是所有签约工程都应遵守的基本条件。
二、什么是建设监理合同
所谓建设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监理是合同法中的新生事物,为了正确理解适用,通常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
3、工程建筑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4、建筑监理单位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5、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认为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6、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7、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都有哪几种
在不同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下,可选择不同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一)平行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采用平行承包模式,由于各承包单位在其承包范围内同时进行相关工作,有利于缩短工期、控制质量,也有利于建设单位在更广范围内选择施工单位。但该模式的缺点是:合同数量多,会造成合同管理困难;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表现为:一是工程总价不易确定,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施;二是工程招标任务量大,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增加了工程造价控制难度;三是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修改较多,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在平行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2、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二)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施工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部分任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形成一个施工总包合同及若干个分包合同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通常应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这样有利于工程监理单位统筹考虑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协调,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EPC)或设计、施工(DB)等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单位,由该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按这种模式发包的工程也称“交钥匙工程”。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一般应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在该委托方式下,监理工程师需具备较全面的知识,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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