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区别
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1年2月26日出台,而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及在后一个解释出台前,法院将死亡赔偿、残疾赔偿作为精神性赔偿,理论基础就是生命无价,给予的相关赔偿带有精神抚慰性质;后解释又重新确定: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都是物质性财产损失,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明确的将死亡伤残赔偿确定为物质性赔偿,精神抚慰金不包括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明确将死亡、伤残确定为物质损失即财产损失的根据。
根据法理原则,后一解释应该优于前解释,后者理应优于前者适用。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其最后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该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以它作为审判的最终依据。与其相悖的其他解释应以其为基准。
这类人员在办理这类赔偿时,应积极的进行残疾鉴定,根据相关的鉴定等级进行赔偿。相关的案件当事人和责任者应积极的赔偿这类人员的实际损失,相关的办案机关和司法部门,对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办理,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