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独立行为”。具有独立实质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独立的实质意义,指行为所指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后果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例如,买卖合同的后果能使财产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流转,买卖合同即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绝大多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行为,且通常也能独立地发生法律效力。但独立生效并非独立行为的必要特征,有少数独立行为虽也具有独立的实质意义,却因缺少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能单独生效,要求有一辅助的法律行为予以补充,此种行为又称为待补行为,即需一辅助行为补充才能生效的独立行为,例如,未受委托办理的法律行为均为待补行为,需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补充才能生效;还有少数独立行为虽能独立生效,但却因某件事由而可以撤销,即其有效性不确定,此类行为亦可由一辅助行为辅助,使其成为确定有效的行为,例如,有误解一方明确表示放弃其撤销权等。(张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