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我们会看到,为了让城市能够更好的发展,就需要对房子拆迁进行新一轮的规划和评定,那么,如果我们和拆迁方已经签订了相应的拆迁补偿协议的话,自己又反悔了,那么是不是就不可以对其进行拆迁的呢?
实际上,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是需要去按照我国的法律去进行处理的。首先我们要知道,在拆迁的过程之前,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式需要就拆迁补偿协议进行协商的,那么如果双方协商达到一致之后,拆迁方就会在上面签字签字就表示认可,那么在得到了这份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双方就可以进一步进行协商然后拆迁。
但是如果我们在拆迁过程中自己心中又感觉到反悔的话,这个时候,相关部门也是不可以直接对我们的房子进行强制拆除的,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这种情形,我们是可以去找到拆迁办区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再次协调的。
但是如果说这种协调,并没有还是没有让双方到达一致情况下的话,那么拆迁方有可能会根据实际上的情况,向拆迁补偿部门提出进行司法强拆。
我们都知道,拆迁中强拆是违法的,但是在我国有且仅有一种强拆是合法的,那就是司法强拆,在进行司法强拆之前,我们需要政府委托的相关部门去到法院去提出司法强拆的申请,只有法院核实情况,对当时的情况予以评定,决定可以进行司法强拆之后就会做出司法强拆的批准。
那么只有拿到这个批准之后,才可以对我们的房子进行强制拆除,不然的话,这种这就是违法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