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江北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和母亲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案件回顾
林某与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后来,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杨某母亲照料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逐渐减弱了在社会上的立足。如果离婚,女儿应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倾斜,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妻子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和其母亲患病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投资出资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其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本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其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并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了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