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父母是孩子最安全的港湾,可湖南郴州一女子却在与男友分手后,将2岁的儿子卖给他人,还在抖音发布视频。
“六一”临近,湖南高院将陆续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系列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郴州女子王某与男子谢某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9月非婚生育儿子小天。2018年1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2019年,谢某与女子小丹结婚。
在抚养过程中,王某多次向谢某要取小孩子的抚养费用,后自认为生活困难产生了将小天卖给他人抚养的想法。
2020年6月10日中午,王某通过中间人介绍收养人的方式,在汝城县某酒店房间与来自岳阳平江的收养人何某夫妇等人商量收养小天一事,最终何某等人给了王某人民币8万元及小天的外婆一个红包。
在离开酒店后,王某因为心情不好发了一条抖音:“不知道这个决定是对还是错,为了能让你过的幸福”。
谢某的现任妻子小丹刷到了这条视频,便通过微信和王某联系询问,王某承认把孩子卖了。小丹和谢某到派出所报案。
6月12日,王某前往平江县将小天带回,并将收取的8万元和一个红包退还给了何某。
7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经王某与谢某协商,小天由谢某抚养,谢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判决
汝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将被害人小天带回且将收取他人的8万元及红包退还给了收养人,并得到了小天父亲谢某的书面谅解,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王某不服,以自己的行为系民间送养行为,不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不属于出卖亲生子女的四种法定情形,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为由提起上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在未经被害人父亲同意或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的情况下,以送养名义将被害人以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王某在出卖儿子时,名下有高消费物品小轿车一辆,并非迫于生活困难才将子女送养,且未考察收养方是否具备抚养条件,仅为收取钱财而将儿子卖予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