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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摸路边狗面部被撕咬,附近商家称平时狗没拴,警方已介入

10月6日,江苏盐城滨海县一女子逗摸路边的狗,反被其扑倒遭撕咬。附近商户表示,女子面部受伤严重,满脸是血。7日下午,滨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民警正在调查处理此事。

监控视频显示,10月6日下午,一名女子带着小孩走在路上,遇到路边一店铺门口的一条狗,于是蹲下抚摸,狗身上疑似未拴绳。突然,这条狗猛烈撕咬女子,女子倒地尖叫,旁边的店员见状立刻上前将狗驱赶。记者联系了视频发布者,暂未得到回复。据了解,此事发生于江苏盐城滨海县。7日,附近一商户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这条狗疑似是附近店家的,平时很少见它拴绳,商户们见到它都会绕行。事发时,他在现场看到了这一幕,女子面部受伤严重,起身时已经满脸是血。

女子蹲下摸狗(视频截图)

据时间视频报道,狗主人称这条狗性格很好,平常不咬人,应该是女子逗它才咬人的,后续他会进行赔偿。

滨海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此事已接到报警,民警正在调查处理。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朱雪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若狗主人没有拴狗,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女子在未经狗主人同意也不了解狗习性的情况下,私自蹲下摸狗,构成“重大过失”,但还没有到达“故意”的程度,因此狗主人的责任不会因女子的过失行为而减轻。实务判例中,“故意”挑逗狗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如果狗是被拴着的,即狗主人对狗采取了安全措施,那么双方责任认定就应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者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这样的话,对于该女子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狗主人的责任可以减轻。(责任编辑:张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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