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确立了在处理侵权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时应当坚持的两个原则,即,独立运行原则和优先原则。
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民事责任还包括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仅仅规定了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处理问题,至于其他民事责任是否仍然适用该规定则并未明确而且基于法律体系的原因,在该法中也不可能明确。
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从该规定的表述形式可以看出,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类型的关系处理与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类型的关系处理方式是相同的。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关系的处理问题本质上是民事法律程序与行政法律形象、刑事法律程序的关系处理问题。前者系私法形态下的权益维护问题,后者系公法形态下秩序利益、公众利益及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从现代民法理念的角度而言,公法体系下的法律程序根本上系为私法上个体的权益得以实现而设。也正是基于该理念,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均对包括侵权责任在内的民事责任利益优先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