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正在服刑时,其民事诉讼权利并未因此终止。其作为自然人依然有权参加到民事诉讼程序中。但法定代表人此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参加到民事诉讼程序中呢?关于该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依据该规定,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实际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总经理)。
而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据此,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如果处于正在服刑阶段或者执行期满未过五年,则并不符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而代理人无代理资格的情况下,其属于无权代理。公司在该情况下,应当重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选聘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代理人参与到民事诉讼程序中。
实务中有人认为,在公司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其代表公司的权利仍然有效。该认识错误理解了民事诉讼在权利代理审查方面的独立性问题。在法院已经发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资格,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资格为由拒绝对此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认定无效,或者直接禁止该类代理人进入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