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段税收筹划的几个小技巧 发布时间: 2013-12-16中国税务报
筹划就是计划,就是事前的规划与谋略,一切筹划都讲究提前性。税收筹划也不例外,项目早期的税收筹划节税效果大,也容易实现。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段,税收筹划的空间已经不大,但合理筹划还是可以获得一定节税效果的。本文结合一个实际案例,介绍几个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段税收筹划的小技巧:
第一,合理选定分类方式,实现节税
某楼盘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铺、地下停车位等四种类型的开发产品。若按四类产品进行清算,则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
项目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商铺
车位
合计
收入额
9494
15581
11369
6346
42790
扣除额
11708
19215
4641
6991
42555
增值额
·2214
-3634
6728
-645
235
增值率
-19%
-19%
145%
-9%
0.55%
应税额
2668
2668
若按三类产品进行清算,则应缴土地增值税:
项目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商铺+车位
合计
收入总额
9494
15581
17715
42790
扣除合计
11708
19215
11632
42555
增值额
-2214
-3634
6083
235
增值率
·19%
·19%
52%
0.55%
应缴税颤
1852
1852
若按两类产品进行清算,则应缴土地增值税:
项目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商铺+停车位
合计
收入总额
9494
33296
42790
扣除合计
11708
30846
42555
增值额
-2214
2450
235
增值率
-19%
8%
0.55%
应缴税额
735
735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分类方式对应缴土地增值税产生直接影响:分类越粗,低增值产品拉低了高增值产品的增值率,项目总体税负越低;分类越细,高增值产品税负高,项目整体税负越高。所以,合理选择分类方式,是可以节税的。企业可以结合本地税务机关要求、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进行清算。
第二,合理选定成本分摊方法,实现节税
一些公共开发成本,需要按某种方法分摊到各个产品的开发成本中去,例如直接成本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不同的成本分摊方法会产生不同结果,对税负会产生较大影响。比如,某地税务机关考虑到商铺的层高较大,规定商铺的建筑面积系数可以按1.4倍计算。若按此规定,上述楼盘按两类产品清算,普通住宅的土地成本将减少200万元,非普通住宅(含商铺、停车位)分摊的土地成本增加200万元,税负可以减少72万元:
项目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商
铺+停车位
合计
收入总额
9494
33296
42790
扣除合计
11468
31086
42555
土地成本
433
1442
1875
扣
建安成本
7896
20157
28053
除
开发费用
949
3330
4279
项
目
有关税金
524
1838
2362
加计20%
1666
4320
8978
增值额
-1974
2210
235
增值率
-17%
· 7%
0.55%
应缴税额
663
663
因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预先进行多种测算,清楚了解不同成本分摊方式下的税负结果,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分摊方式处理公共开发成本,是可以有效实现节税效果的。
第三,合理归类直接成本,实现节税
在核算开发成本时,将与开发产品直接相关的成本开支直接登记入对应产品的开发成本,避免错误分摊,也可以节约税金。在本案例中,商铺外墙为干挂石材,普通住宅外墙为瓷砖。此前,商铺石材成本被作为公共成本,按建筑面积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分摊。修正这个错误,普通住宅建筑安装成本减少200万元,底商建筑安装成本增加200万元,项目总税负减少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