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属于何种赔偿责任我国的《》等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不动产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属于何种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我有一栋房子,因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导致房产证写的是他人的名字,现在我有证据想起诉登记机关,我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是属于国家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不动产登记机关因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登记错误的,给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第13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依据《》第12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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