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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破产管理人有不同称谓。大体而言,英美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俄罗斯破产法中称之为“仲裁管理人”,日本破产法中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哪些。

一、满足破产清算所涉各方主体尤其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

1、管理人的职权决定了其不是享有自主权利、自由意志的私权主体,而是一个依法从事破产清算活动,且其活动直接影响与破产清算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主体利益的一个准公主体。

2、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其身份要求,而身份即是法律地位。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是管理人及其他涉破产清算各方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

3、管理人被赋予全面管理破产清算事务的职责,且其行为直接决定着涉破产清算各方利益主体的现实利益。而破产清算事务涉及的方面是纷繁复杂的,且不可预测,破产法列举的管理人的具体的职责是无法全部涵盖的。

二、保障管理人的管理职权和权利的客观需要

1、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依法享有很多职权、权利。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权利名其为权利,实际上是法定的职责或者义务。这些权利管理人必须行使,不得放弃,获得的利益不归属于管理人,而归属于债权人,管理人仅仅获得法定的报酬。

2、法律对于管理人的履职规定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负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职责,那么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法理之中的理。但是追究一个主体的责任当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要件。只有“有法可依”,才能“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却要求管理人承担责任,则对于管理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法律明确规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管理人可以依据其法律地位确定哪些行为可为与不可为。在此前提下,方可追究管理人的责任,否则不是法制之治。

三、提高破产清算效率,节约清算成本,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最大化

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使得管理人及其他参与破产的各方主体,能够对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事项依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而推导出是否属于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义务,从而使得管理人能够明确而直接的履行管理处理破产清算事务的职权,避免犹豫、请示、被异议等,从而排除不必要的干扰和争议,进而提高破产清算效率,节约清算成本,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最大化。

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全部内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履行职责义务和管理职权之上,确定法律地位的原则和目的就是提高破产清算效率,节约清算成本,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最大化。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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