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因为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材料消耗高等特点,一直面临很多法律风险。工程转包、分包在建工纠纷中屡见不鲜,由于管理混乱等原因,实践中常常有包工头项目做完了却拿不到钱的情况。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遇到这类问题,请及时寻求律师帮助介入,由律师对工程合同效力、工程质量、是否延误工期、是否有质保期等进行全面审查,谨慎起诉,合法维权。
案情简介 01
A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xx大酒店工程施工项目,包工头华子闻讯而来,与A公司签订《xx大酒店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收取华子1%的管理费,由华子借用A公司资质,将自己的施工班组挂靠在A公司名下实际负责该工程。
华子就此组织施工,并将自己的小舅子富贵确定为工程项目经理。然而工程越进行下去,华子越发现他自己的人手不足,很难赶上工程应有进度。
富贵也了解该情况,表示自己会处理此事。于是,富贵联系到了相熟的包工头阿豪,最终由自己代表工程项目部与阿豪签订《xx大酒店劳务施工合同》,将该项目部分工程量分包给阿豪进行施工。
合同签订后,阿豪依约施工并按时完工。富贵与阿豪在验收合格后进行了结算,确认阿豪完成的工程量折算价款为245万元,富贵当场向阿豪支付了100万元,表示现在整个项目部资金都“不凑手”,年后周转开了就会支付余款。富贵还给阿豪出具了加盖A公司公章的《结算单》,下面手写“已付100万元,尚欠劳务费145万元”。
阿豪拿着《结算单》回家过年了,但年后阿豪催要尾款却始终未果。无奈之下,阿豪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子立即支付其剩余劳务费145万元并由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02
法院认为:1、A公司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其承建的xx大酒店工程交由实际承包人华子施工,并收取一定管理费,A公司与华子之间形成挂靠关系。2、在施工过程中,华子指定的项目经理富贵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阿豪施工,并与阿豪签订《xx大酒店劳务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3、在阿豪施工结束后,富贵对阿豪应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富贵之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华子负担。4、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阿豪负责的部分也在内,由富贵确认质量无问题并出具了《结算单》,扣除阿豪已获取的100万元外,对阿豪主张由被告华子支付145万元的诉请,应予支持。5、A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总承包人,有监管使用该项目所有资金的义务,在阿豪完工后未获得报酬时,A公司应对该涉案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华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阿豪尾款145万元;A公司对华子的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03
建设工程因为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材料消耗高等特点,一直面临很多法律风险。工程转包、分包在建工纠纷中屡见不鲜,由于管理混乱等原因,实践中常常有包工头项目做完了却拿不到钱的情况。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遇到这类问题,请及时寻求律师帮助介入,由律师对工程合同效力、工程质量、是否延误工期、是否有质保期等进行全面审查,谨慎起诉,合法维权。
有关法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