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巩固万宁市禁塑工作成效,持续保持打击违禁塑料制品高压态势,近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社会及媒体公布3起禁塑典型处罚案例,以示惩戒及警示。
案例一
万宁市东兴供销合作社新佰佳日用品超市向消费者提供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外观上无“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袋的行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并对涉案的一次性塑料袋作出扣押处理。
处罚结果: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2.处1000元罚款。
案例二
万宁东兴符宁蔬菜店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3年10月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门口蔬菜摊架下面有一批待使用的塑料袋。该批次塑料袋外观上均无“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形制图”,属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禁止目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并对涉案的一次性塑料袋作出扣押处理。
处罚结果: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2.处1000元罚款。
案例三
万宁后安益宁小吃店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3年5月22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店中有一批待使用的塑料袋。该批次塑料杯和塑料袋外观上均无“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形制图”,属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禁止目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经查,该批次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由当事人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
处罚结果: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2.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