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指导意见”第22条,经济补偿金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三款,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2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指导意见第22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将用人单位加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计入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的,不予支持。
可见,基数的范围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赔偿金,但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5%经济补偿金。如果,2008年以前存在以上情形,应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基数计算按照以下标准:
1.《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的基数计算标准:
1.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如,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3倍为11340元,劳动者月工资8000元,则基数为8000元。
1.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如,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三倍为11340元,劳动者月工资为13000元,那么基数为11340元。
2.《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基数计算标准按照以前的规定,以前的规定未对基数进行封顶,按照劳动者的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第7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二款,第15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的,单位应支付员工赔偿金,基本标准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但是具体到每个省份,因为省情不同,会在计算基数上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