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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监察不予立案的标准

问:关于劳动监察不予立案的标准

律师解答:

劳动监察部门不接受以下情况: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赔偿金,或者依法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经济补偿协议的,应当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保障监督部门不接受纠纷.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通知投诉人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已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不得向劳动保障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未对劳动者采取卫生保护措施的,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为此,劳动安全监督部门无权管辖.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也未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查处。违法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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