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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食品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防污染被罚

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显示,建华食品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第二十二条关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经查,2021年12月30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治理设施回用水池私自设置有一个排污口,回用水池内的废水可以通过该排污口排放至外界。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8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2〕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2.11裁量标准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有排污、限期内拆除的情形”的裁量标准规定,该公司裁量幅度在8万元-10万元之间。

鉴于该公司能主动停产整改以减轻环境污染,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中的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了解到的信息显示,潮州市建华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3月02日,注册地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急水村山尾沟片(蔡坤城自建厂房),法定代表人为蔡坤城。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罐头食品、食品包装铁罐;农副产品收购;农副产品、水产品加工及销售。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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