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的方式有质押、抵押和留置,相应的担保物权的类型就有质押权、抵押权和留置权。有时候,同一个财产上面会设定多个担保物权,比如质押与抵押并存的时候,那么这时候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今天法律知识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抵押和质权的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
一、抵押和质权的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平等清偿。
二、抵押和质押的异同点
(一)相同之处
二者都是担保措施;都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
(二)不同之处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三、抵押和质押的相关知识
1、动产不仅可以设定质押,还可以设定抵押。但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成立的要件和效力并不相同。动产抵押无需交付即可设定,办理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动产质押交付完成才能设定,是否登记对于质押的效力不生影响。因此,债权人在选择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应当综合考量抵押和质押的优势和劣势。动产抵押在未登记的情形下,没有相应的权利外观,故对于抵押权人而言风险较大。所以,建议抵押权人在接受动产抵押时,务必办理抵押登记,以防不测。
2、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平等清偿。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动产抵押办理登记不仅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法律效果,而且还可以取得保全权利顺位的作用。即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取得绝对对抗质押权的法律效力,也可以取得对抗后位抵押权人的法律效果。因此,动产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意义重大。
3、在进行大型的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成批原材料)交易(买卖、设定质押)时,不仅要考虑交易的标的物是否为对方当事人所有或占有,更要考虑动产上是否可能存在已登记的抵押权或者已经被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因此,建议在进行大型动产交易时,应当对动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防交易发生不测。
综上,如果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未登记的话就平等受偿。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抵押和质权的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