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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详解:

什么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心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而又全面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键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这一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而且与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一致(有些单位为职工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用)。同叫,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方法相一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日本、泰国、英国等国家将消费者也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营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自然人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无论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一切活着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这些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用的服务。例如:在商店购买食品的人,他自己是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同时消费该食品的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学生、老师、战友等也是食用过程享有各种权利的消费者。这就是说,无论对前者而言,还是对后者来说,—旦他们的权益因消费该食品而受到损害时,都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怯》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

商品和服务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用于生产消费过程中,有的是用于生活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指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这里的商品是通过流通过程销售的那部分产品,不论是否为经加工制作的产品或天然品,也不论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更不论是否为成品、半成品或原料。这里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经营者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由此可以看,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很广,涵盖了人们的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各个方面的生活消费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两点:一是商品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的经营者在法律允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之内,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不属于《消赀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二是消费者必须是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如果是私下交易,即便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也不能作为“消费者”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为这种私下交易缺乏公开性,难以用法律进行检查和临督,一旦产生消费纠纷以及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时是很难举证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各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就将“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和“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的投诉”排除在受理申诉和投诉的范围之外。

(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作为消费者其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自己或其他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从经营者那里获得的。这里一定的方式就是消赞方式,一般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购买是人们直接有偿获得商品的手段,使用是人们实际消费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接受既是人们直接获得服务的手段,也是利用服务的过程。这—消费的过程一般是通过支付等同于商品、服务价格的货币而实现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代价(如劳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而实现消费目的。甚至不支付任何代价而由经营者赠与的商品或服务也属于消费者实现消费目的的消费方式。这些消费方式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四)消费者的消费是属于生活性消费活动。

我们知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这一定义告诉大家,任何人只有在其进行消费活动时他才是消费者。消费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二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三是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根本区别。

(五)消费者的权利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并得到特定保护的。

人都是消费者,但“人”与“消费者”概念是不能等同的。消费者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提出的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即在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后出现的具有特定的经济和法律含义的概念。因此,仅仅在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分离的事实,仍然不会出现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消费者概念。它必须由国家以专门的法律即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和确认才能出现和存在。因此,消费者是与政府、经营者并列构成并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法律主体之一。

■相关探讨:

●消费者定义法律界定缺陷及探讨

本文揭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界定“消费者”概念上的缺陷,并从消费者的变迁、功能价值的角度以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出发,探讨了“知假买假者”和医患关系中的“患者”作为消费者的必要性,引发出“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在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发展扩大的趋势,最后在借鉴了各国、国际组织、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的基础上,笔者将消费者归纳为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转售于他人的自然人。»全文

●消费者法律概念结构涵义探析

2006年12月24 日,中国红盾论坛网《维权在线》有网友“追兵”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等是消费者吗?我接到一个案例,我县人民法院的某一科室购买使用的一电热开水器突然爆炸,造成小型火灾,并损失数千元。法院向消委会投诉,要求消委会给予调解,并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给予赔偿损失。请问:人民法院是消费者吗?”笔者就此问题对“消费者”法律概念结构作一分析,以期消费者及其消保工作机构人员能够准确把握消费者概念的涵义和正确识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兼答网友提问。»全文

●完善消费者定义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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