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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特点

核心内容: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哪些种类?不同种类的诉讼代理人有哪些不同的特点?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下面法律知识网民事诉讼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诉讼代理人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二、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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