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主要概念根据《反倾销协议》,进口国必须在按照该协议规定展开和进行调查,并确定存在以下情况后,才可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情况;输入产品国家的本土工业遭受到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或此本土工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以及倾销的进口产品与进口国本土工业遭受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什麽是倾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1条,倾销的定义如下-"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较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换句话说,当某一公司以低于通常在其本土市场收取的价格出口产品,便构成倾销。《反倾销协议》中所述的"正常价值",即指在本土市场收取的价格。计算"正常价值"是裁定倾销的其中一个重要步骤。就此,《反倾销协议》订定三个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第一个方法是依据出口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本土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计算。如这个方法不适用,《反倾销协议》还提供另外两个选择。一个是依据出口商出口同类产品至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即出口国和进口国以外的国家)时收取的价格计算,而另一个方法则是根据出口商的生产成本、其他支出和利润推定有关价格(亦称为"推定的正常价值")。计算"正常价值"后,必须比较出口价和"正常价值",以决定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情况。如情况存在,则会计算倾销差价。
除确定倾销外,《反倾销协议》亦为如何确定进口国的本土工业是否因为倾销的进口产品而遭受损害,订定规则。在这方面,该协议规定须就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家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客观审查。此外,该协议亦规定,须评估对有关工业构成影响的所有相关经济因素(例如销售、利润、产量和市场占有率等的实质和潜在缩减情况)。如果裁定有关的本土工业遭受的损害是由倾销进口产品造成,则可实施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调查简介进口国有关当局执行的反倾销调查必须按照《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展开和进行,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情况、有否造成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来说,反倾销调查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展开调查∶正常情况下,调查会在收到进口国本土工业的书面申请后展开。《反倾销协议》规定,申请须包括有关倾销、损害,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该协议亦规定,申请一经接纳,展开反倾销调查的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就展开调查一事通知有关各方,包括调查当局所知有利益关系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亦须给予有关人士提出证据的机会。
初步裁定∶调查展开后,进口国可就是否存在倾销情况和其本土工业是否因而遭受损害作出初步裁定。虽然《反倾销协议》并没有强制规定须作出初步裁定,不过,如果有关世贸组织成员希望在整个反倾销调查完成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则必须作出初步裁定,而裁定结果必须肯定倾销情况存在并因而对进口国的本土工业造成损害。临时措施可以是徵收临时税,或采用一个更可取的做法,便是以现金或保证书形式缴交的保证金。有关的款额可相等于但不能超过临时估计的倾销差价。
最终裁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所有存在利害关系的有关人士都必须给予为本身利益作出抗辩的机会。在考虑过有关证据和向出口商、入口商和本土工业等相关人士收集的详细资料(例如以问卷形式收集的资料)后,便会作出最终裁定。按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反倾销调查应在展开后1年内结束,而在任何情况下调查都不能超过18个月。
调查完成后,如最终裁定显示存在倾销情况、损害和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便可实施确定反倾销措施。最终措施的形式,可以是确定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即个别出口商承诺修改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输出有关产品)。相反,如调查结果符合反倾销协议订明的相关条件(例如倾销差价少于2%),便须终止调查。如最终裁定否定倾销情况、损害或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便不得实施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必须在实施日期5年后届满,除非在反倾销税的5年有效期届满前展开覆核,而且裁定在反倾销税有效期届满后,倾销和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次出现。这类覆核通常称为日落覆核或届满期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