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那么这个就是民事调解的程序,但是有的当事人消极对待的原因是什么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知识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当事人消极对待法院调解的原因是什么?
当事人消极对待法院调解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让对方多承担诉讼费用,受到经济上惩罚。
即对方没有按自己的意志处理该法律争议,通过法院判决让其多承担诉讼费用。因此,即使对方同意了全部诉讼请求,也不愿意主动撤诉,以达到从经济上制裁对方的目的。
二是坚持强制立场,不同意调解只接受法院判决。
认为调解书没有判决书“硬”,判决更愿意得到执行兑现。接受了法官的调解,意谓着自己作出了让步,而判决书就是法院依据国家强制力作出的决断,表明自己没有作出让步,同时对方会更好地履行其义务,判决会得到较好的执行兑现。
三是拿到判决书表明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才可以更好的“长自己的志气灭他人的威风”。
法院判决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后可以防止再生争议,也是今后在乡邻朋友间说话更有底气的“直接证据”,表明“有理走遍天下都不怕”。因为在法院处理当事人的争议过程中,对方下了“矮桩”自愿接受了诉讼请求,办案法官愈是希望调解或撤诉结案,愈是从内心产生逆反心理,“得理不让人”坚持要法院作出判决。
在此情况下,办案法官虽然多方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均无意见,也不会提起上诉或请求再审,但始终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仍不得不按照原告的要求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显得非常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