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多数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参保问题正在酝酿当中。有的地区将三资企业以及参加本地养老保险的城镇、街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还有的地区,将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机关等也纳入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