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见习记者 王守明 通讯员 骆永华)因为借款时笔误造成借条上的落款日期比还款日期还晚,借款人因此拒不归还借款,为此双方对簿公堂。相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王某应归还借款。 2004年11月16日,王某向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4万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被告写明是个人借款并承诺于2005年7月31日前归还,落款日期被告因笔误写成2005年11月16日。但被告逾期一直未还,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某向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合法的债务关系,因此判令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偿还该公司借款4万元。